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索引号 01152200/2023-0042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政发〔2023〕81号
成文日期 2023-11-07 09:33:4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07 09:33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关于印发《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阿政发〔2023〕81号

  

  

各镇街、各市直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7日

  

  

  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阿尔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阿尔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阿尔山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设置在阿尔山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阿尔山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其长度为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西近台(2250米)和全向信标台的距离(16800米),再各加500米,即2750米和17300米;宽度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各延伸500米,即1000米;

  阿尔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以机场跑道东西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障碍物是指位于供飞机地面活动的地区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一切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

  第六条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林草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气象局、文体广电部门、天池镇、白狼镇、五岔沟镇、明水河镇、温泉街、伊尔施街、新城街、林海街、供电、铁塔公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阿尔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每年末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一次净空保护工作会,协调解决净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参会单位宣传净空相关法规和要求。

  (一)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山机场)具体负责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巡视检查及净空保护区内建构筑物验收,依法查处违法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和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并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每年应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机场净空保护的意义、重要性和相关知识,特别是重大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等)期间利用宣传手册、展板、挂图、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净空宣传工作。对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复的项目,应进行跟踪检查。项目竣工后,机场应根据净空批复的行业意见进行核查,核查内容至少应包含位置坐标和最终高度(以测绘报告为准)、障碍灯、标志、标志物的设置情况等。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及参与净空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对超高建/构筑物进行处理,尽可能在最短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升空物体或空飘物时,阿尔山机场应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净空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直至消除安全隐患。阿尔山机场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局,将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和参考高度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机制。

  (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飞行程序限高及其限高要求纳入城乡规划。按照国家和民航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监督和受理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含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天线、风力发电、广告牌、烟囱等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净空审核手续,并将净空审批相关材料上报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获得批复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监督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位置坐标和高程等建设。自然资源局要就有关情况及时与阿尔山机场做好沟通协调。

  (三)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机场净空环境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和处置机场净空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各类升空物体和空飘物的行为;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五)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范围的违规建设行为;负责督促属地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的违规户外广告牌、各类铁塔设施的行为;负责督促属地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焚烧落叶、桔杆、放养家鸽等行为;负责配合机场治理空飘物的源头管控;负责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流动商贩经营气球、风筝、孔明灯、激光笔的行为。

  (六)文体广电部门负责在审批模拟飞行、航模飞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信鸽赛事等活动时,应责令活动组织者提前征询阿尔山机场关于活动地点、时间、规模和高度的意见,在没有得到阿尔山机场书面回复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批准该活动的实施;负责在阿尔山市区域内举办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或其它文体活动期间,应对烟花焰火、强光型投射灯、升空热气球、航拍飞机等进行管控;负责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的管理,配合盟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负责配合宣传机场净空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焚烧垃圾及附近农业烧荒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电力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同阿尔山机场建立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联动机制,规划设计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高压输变电线路时,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九)铁塔公司负责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通讯铁塔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时,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净空规定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协助阿尔山机场实施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  阿尔山机场应依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有关部门备案 (包括但不限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业局、文体旅游广电局、铁塔公司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上述有关图涉及的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也应当相应调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净空行业验收纳入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中。(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九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条  禁止在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千米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项目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认可允许保留的,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向阿尔山机场提供障碍灯相关资料,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林、灯光和其他物体,未经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审核,私自建设或形成障碍物对航空器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由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清晰有效。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一条)

  第十四条  阿尔山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第十五条  阿尔山机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发现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阿尔山机场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应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危险源。

  第十八条  阿尔山机场在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阿尔山机场应立即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净空审核

  (一)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自然资源局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应用遮蔽原则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应用遮蔽原则时,可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六)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XY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应当采用85年国家高程,经纬度 坐标系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七)建设项目地块或地块内建(构)筑物控制点距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的平面垂直距离、距跑道端中心点的平面直线距离等数据信息,以及控制点与跑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图等图纸,应当由民航内蒙古监管局机场处通过民航局统一开发的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计算得出,无需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八)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向民航内蒙古监管局提供如下材料:(《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1);

  2.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2);

  3.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3);

  4.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5.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4),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6.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自然资源局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内蒙古监管局。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内蒙古监管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7.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

  8.自然资源局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9.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  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时,阿尔山机场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阿尔山机场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完成前,建设单位应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四)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及时拆除超高部分,拆降完成前,建设单位应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第二十一条  邻近区域施工机械管控

  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阿尔山机场邻近区域为阿尔山机场跑道两端3公里、两侧1.5公里的区域(可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在邻近区域内临时施工机械类和临时障碍物应报阿尔山机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

  (二)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阿尔山机场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三)对于施工事件较长的情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阿尔山机场需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四)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五)临近区域内的临时机械类和临时障碍物,应在施工前7日报阿尔山机场审批,具体申报内容至少包括:临时施工机械类和临时障碍物名称、施工高度、具体坐标(2000坐标)、施工具体起始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阿尔山机场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会同市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确定阿尔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经市民航办审定后,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阿尔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航空无线电台(站),应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审批程序,依法严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阿尔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经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阿尔山机场意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米内不得有高于3米的建筑物(不含机房)、单株树木;半径120米内不得有高于8米的建筑物;

  (二)在机场导航台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金属堆积物和电力排灌站;

  (三)在机场导航台半径200米以内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四)在机场导航台半径300米以内不得有架空金属线路、铁路和公路;

  (五)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0米以内不得有35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树林;

  (六)在机场导航台6000米以内不得有1KW以下调频广播基站,在机场导航台10000米以内不得有1KW及以上调频广播基站;

  (七)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八)侵占、破坏机场地区排水、通信、供电等设施;

  (九)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设备,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除下列台站外,禁止设立其他无线电台(站):

  (一)保障民航飞行安全的民航无线电台(站);

  (二)设立经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并通过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对民航无线电台站不产生干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八条  阿尔山机场应当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民用航空专用频率受到其他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报告市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市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消除干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影响阿尔山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200号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民航办和阿尔山机场要在每年组织召开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本年度相关工作事宜;如遇紧急情况确需开会协调解决的,市民航办和阿尔山机场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尽快解决突发紧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民航XX地区管理局(监管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建设项目存在

□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

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微信图片_20231204092736

  

  注:

  (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XY坐标(平面坐标);

  (2)经纬坐标(大地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者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