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阿尔山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二条 市发改委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指市发改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发改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发改委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市发改委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市发改委政务公开内容;
(三)组织编制市发改委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报;
(四)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承办市发改委政务公开日常考核工作;
(六)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赋予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市发改委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与申请办理的相关情况;
(五)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管的相关情况;
(七)理论研究与重大调研课题研究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市发改委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经市发改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发改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市发改委发布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阿尔山市政府网站公开
(二)通过公示栏、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