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阿尔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事项;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5、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政府网站;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阿尔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阿尔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阿尔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