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保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尔山市医疗保障局在履行医保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法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保政务信息。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阿尔山市医疗保障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成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承担本科室、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局长刘喜峰负责统一调度,副局长肖建宏、中心主任张凤臣负责分管局及中心各股室,局办公室贾双、郭帅、白丽娟负责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审查职责。
第五条 阿尔山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应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点、联系电话,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信息公开的形式及查阅方式,信息公开的时限,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第三章政务信息公开审查
第六条 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起人确定信息是否公开;
(二)信息发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审核;
(四)市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审定;
(五)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章主动公开
第八条 以下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及解读: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解读;
(三)医疗保障业务工作:医保公共服务的受理部门、地点、内容、材料、程序、办理时间、咨询电话及投诉方式等;
(四)部门工作动态: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召开的会议、日常重要工作等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通报、简报;
(三)“阿尔山医保”微信公众号、12345便民服务热线;
(四)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
(五)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六)印发办事指南,召开群众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其它公示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关科室(部门)办理,并标注限办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办理意见,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形成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十五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或者传真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 对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承办科室(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六章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医保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七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阿尔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并对外公布。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局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公示责任追究。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阿尔山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阿尔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法人/其他组织 |
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姓名 |
||||
手机号码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 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电子邮件 £信函 £传真 |
||||
申请方式(单选) |
£网上申请 £电子邮箱 £信函 £传真 £当面 |
||||
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
£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