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交通运输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确定1名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线申请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市交通运输局电子邮箱或在线申请栏目的时间为准。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受理申请时间以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当面或者信函、电子邮件、在线申请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告知书》。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教育科技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交通运输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不重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市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市交通运输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市教育科技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市交通运输局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市交通运输局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市交通运输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