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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公安局政务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3-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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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局政务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管理等工作,促进公安局网上信息交流,建立健康、安全、高效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局政务网站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公安局政务网站公开信息由办公室主管,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政务网站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公安局内设科室。各科室按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相关要求,编制公开目录,整理公开内容,积极主动、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

  第八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应及时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成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权限和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办理业务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

  (五)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

  (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根据公安局职能职责,应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概况信息,包括公安局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职责和权限;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简历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二)计划总结,包括年度、半年、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

  (三)公安局规范性文件;

  (四)动态信息,包括会议信息、政(党)务动态、大事记、调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公告公示等。

  (五)财政信息,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财务预决算总体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对政务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自行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 上网信息有无涉密内容;

  (二) 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 上网信息是否有政治敏感内容,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政务网站的信息,由公安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局内设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发布涉及其他科室的信息,由主办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协商处理。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科室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自治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二十条 政务网站信息由公安局办公室通过授权方式将各专栏分配给局机关各科室更新维护。

  第二十一条 政务网站重点栏目信息至少每15日更新一次,责任分工按政务网站栏目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安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正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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