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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2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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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尔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度假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度假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由本度假区负责或参与的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多方联动、属地为主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3)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法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3、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4、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5、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级)。
  第六条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设立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成立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指 挥 长:杨宝田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白  峰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李  亮  阿尔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梁文龙  温泉街党工委书记
  王爱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可心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赵晓光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艳萍  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胡  睿  市外事办主任
  李  昆  市城管局局长
  张永强  市交巡警大队大队长
  陈  磊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  瑞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局长
  周丽新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2、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统筹协调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善后工作;
  (3)启动、实施、终止应急响应,发布应急指令;
  (4)向市政府和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按照上级要求发布旅游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6)批准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7)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关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批示和指示。
  第七条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指挥部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委、市政府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阿尔山旅游度假区的或超出指挥部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时,指挥部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第八条  应急工作机构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根据现场处置实际需要成立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专业指导组等应急工作组。
  (1)专业处置组。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管局配合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3)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市文化旅游局配合组成,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舆情管控及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对事发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6)专业指导组。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负责应急处置专家的调用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除以上应急工作组外,还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组建警戒防控组、涉外协调组、交通查控组、环境检测组、气象保障组、信息保障组、人力资源组等其他工作组。
  第九条  预防
  度假区智慧旅游平台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防控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隐患。
  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常性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助技能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尽量避免旅游突发事件发生。
  第十条  监测与研判
  指挥部与交通、气象、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预警信息通报机制。对各类可能引发旅游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搜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预警等信息,研判安全形势。当预判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大时,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预警
  (一)预警发布
  指挥部负责接收与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及风险提示。指挥部收到外部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研判分析,拟定预警发布内容,经指挥长批准后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主要发布途径有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短信、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由各文化娱乐场所、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经营单位进行告知。
  (二)预警行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类旅游经营者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解除
  当可能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或事件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件的因素消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参照发布程序对预警进行解除。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与通报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紧急热线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报告事件信息,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要求指挥部报送。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市委、市政府。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4、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7、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并及时补报、续报出现的新情况。
  (二)先期处置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和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协调。
  (三)分级响应
  阿尔山旅游度假区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按照Ⅰ级、Ⅱ级、Ⅲ级组织响应。其中,Ⅰ级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应对;Ⅱ级响应由指挥部组织应对;Ⅲ级响应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应对。
  1、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
  ②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应对,但需要市委、市政府参与协助及指导的情况;
  ③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经会商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2)启动程序
  指挥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后,经分析研判,认为需要市委、市政府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上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①指挥部密切关注掌握现场动态,督导相关机构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②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协调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处置工作;
  ③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
  ②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对困难,需指挥部协助处置的情况;
  ③指挥部经会商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2)启动程序
  指挥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后,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传达Ⅱ级响应命令。
  (3)响应措施
  ①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迅速进行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调派市级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成立前方指挥部,将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入前方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②指挥部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方案,同时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③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增调救援力量,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技术、人力、物力支援;
  3、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Ⅰ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
  ②在启动Ⅱ级响应处置后,旅游突发事件事态持续蔓延、危害持续扩大,需要调动更多应急资源和力量的情况;
  ③指挥部经会商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2)启动程序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部经分析研判,认为事态有扩大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启动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全面组织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响应措施
  在做好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驻指挥部。由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开展各项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②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
  ③当旅游突发事件超出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在市级指挥部的安排下,全力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分类处置程序
  (1)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①当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时,随团驾驶员、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立即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报告情况;
  ②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接到旅游者、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事故报告后,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指挥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③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①在行程中发现旅游者发生疑似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应立即向事发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的安排。同时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②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者住宿的星级酒店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解释工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
  ③旅行者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管控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3)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①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旅游经营者,在积极采取救援措施的基础上,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指挥部,由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并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②在大型旅游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指挥部。
  第十三条  指挥与协调
  在发生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时,如指挥部启动其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处置行动,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该指挥机构的指挥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一)应急响应调整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本级应急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可能导致更大社会灾难,或事件影响范围跨度假区区域的,可及时提请上一级指挥部支援。当上级指挥部接管指挥权时,度假区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处置配合工作。当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适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二)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或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在及时报请市委宣传部或指挥部同意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响应终止
  经研判,确认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社会秩序基本平稳,根据“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十四条  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医疗救治、人员安置补偿、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处理、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等。
  (二)调查与评估
  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件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应急保障
  (一)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二)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管制顺利开展。
  (三)通信和电力保障
  指挥部要保证24小时值守电话畅通。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要确定专人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协调联络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电力部门、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和电力保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及时派遣医疗救治队伍开展人员救治及现场卫生环境防护工作。
  (五)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机制,确保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时应急资金的及时拨付使用。
  (六)其他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奖励与惩处
  对在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预案由最终解释权归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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