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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4-03 09:20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区统一执行一个标准,即生育第一、二胎假期为98+60日,共计158日(包括产前假);生育第三胎假期为98+90日,共计188日(包括产前假)。育儿假是指子女3周岁前每年各单独享有10日假期,不与产假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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