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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02K049470454/2024-000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阿政通字〔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4-24 22:53:04 公文时效 有效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期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4-2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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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禁渔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禁渔期划定

  阿尔山市境内河流、湖泊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自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种类

  在阿尔山市境内河流、湖泊等渔业水域自然繁殖的各种野生水生动物为禁捕种类;哲罗鱼和细鳞鱼为我市常年禁捕鱼类、实行严格监管、禁止捕获。

  三、禁渔管理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因科研、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市公安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对违法捕捞和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监督电话:0482-7151812、0482-7122511

  特此通告。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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