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申请分户;
申报材料:1、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地址材料;
收费标准:免费;
备 注:如分户后无新的家庭地址,同一地址按序号区分,如5楼3单元1号-1、5楼3单元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