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报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网签合同,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原件;
收费标准:免费;
备 注: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