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要落户房屋在城镇范围内且具有公(廉)租房或商品房属性。;
申报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口簿原件,3、租赁房屋申请落户需提供户主同意落户说明书;
收费标准:免费;
备注: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