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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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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对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培训形式

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

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的“六类人员”,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不超过60周岁,其中女性不超过50周岁的城乡“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六类人员”在户籍地、常驻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之一的),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不含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国家公务人员、全额事业单位人员、部分差额事业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内退但未退休人员;不包括村(社区)服务人员、护林员、保洁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企业法人/股东/高管等管理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校学生等人员。符合条件的参训学员完成规定培训计划课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二)企业职工(包括新录用和在职职工)培训

1.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课时设置和培训方式与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一致。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参加高级工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下同),参加技师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学徒工、初级工为培养目标的,原则上每年累计总学时(包括通用素质培训、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和企业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下同)不少于30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以中级工及以上为培养目标的,每年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通用素质、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课时比例可参照1:3:6的比例设置。具体培训内容、学时数量由企业、培训机构根据职业(工种)差异自行确定。职工在岗训练学时可计入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具体学时数根据其在岗训练时长累计计算(在岗训练应做好签到或记录)。

3.技师培训。对企业在职职工中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项目制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促进青年劳动者就业而建立和推广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培训对象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为主体。

三、补贴标准

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标准1800元;

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标准1300元;

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标准600元。

对《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职业技能(评价)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

自治区级、盟市级职业培训品牌可在基准补贴基础上分别上浮30%、20%。

(一)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

参训学员培训课时达到培训计划课时的80%,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能力鉴定证书)的可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合格)的按照参训的实际课时给予培训补贴。参训学员培训课时不足培训计划的80%,不得享受培训补贴。

(二)企业培训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与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一致。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以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高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技师及以上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补贴标准。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它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3.技师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盟人社局规定。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盟人社局规定。其中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照每年人均1500元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自财社〔2023〕181 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材料

(一)培训机构:

教学计划备案审批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备案劳动合同、委托培训协议、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业证明材料、评价证书、培训课时相关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等及企业职工参保凭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盖章名册等申报材料(具体以培训申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为准)

(二)个人:

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

2.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五、办理渠道

业务申请渠道:“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nmgrs.12333k.cn:8083/wbdt_portal/,单位账号登录,提交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业务经办渠道:“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

线下办理渠道:旗县市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股或政府公布的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即时办理培训意愿登记、报名。

参训学员完成登记报名后,由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开班培训、结业考试、补贴申领等相关事项。

政策咨询电话

单位

联系方式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8316512、0482-8238615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8299663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2773007

科右前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8398585

科右中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4653534

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6718040

突泉县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0482-51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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