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此前公布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是:露天开采煤炭、铝、铁、铜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可以看出,二审稿对采矿用地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降低了准入门槛。一是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取消了此前列举式矿种(即只限于铝、铁、铜,“等”不好解释),也就是说,只要是战略性矿产资源,采用露开开采方式的,都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二是取消了实际上目前无法可依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条规定,修改成“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
但建材类露天开采矿山,由于不属于战略性矿产资源,还是不能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只能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也就是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还得办理征转手续,但可以“只转不征”。
提示: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划分,我国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铀,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钨、锡、钼、锑、钴、锂、稀土、锆,还有磷、钾盐、晶质石墨、萤石等24种矿产列为战略性矿产。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
此前,只有甘肃提出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不满4年的,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推荐阅读:甘肃:采矿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针对采矿用地问题,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提出: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没有将采矿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
但这个“以新换旧”的政策,并不具有操作性,也不被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和矿山企业认可。
从采矿用地实际情况考虑,按临时用地管理是最现实的,也便于操作,另外还能解决大量矿山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推荐阅读:临时用地政策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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