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
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64 | 文物保护修缮实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文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 | 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 | 国家、省级文物部门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已认领 |
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以改革方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