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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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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备注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委托主体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64 文物保护修缮实施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盟市、旗县级文物部门 盟市、旗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申请人 申请人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 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 国家、省级文物部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甲级、乙级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已认领
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以改革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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