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2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出具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无 | 阿尔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一审:王晓满 二审:特布新 三审:刘宏岩 | ||||||||||||||||
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以改革方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