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24 | 损失评估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无 | 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号)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害人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标准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确定,鉴定费用由受害人预付; 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损失评估报告 | 具有法医类及环境损害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A级、B级、C级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已认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