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日常监管,保护和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向阿尔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执法大队提出申请(阿尔山大队、伊尔施大队、新城街林海街大队负责登记备案),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登记备案后,方可处置,未经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备案表,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政府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禁运输车辆擅自将垃圾乱倒在非指定消纳区域内。
四、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五、严禁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七、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相关情形,对行政相对人作出2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八、广大市民发现对建筑垃圾乱倒乱卸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482-7125123
九、对在整治过程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此通告将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告,望广大市民周知并及时整改。
十一、本通告自即日起正式执行。
阿尔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