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经营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9日
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经营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规范准入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参照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要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非中国籍自然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登记,领取《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开展经营活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办理许可事项的核准登记。
第四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享有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经营行为,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五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由阿尔山边民互市管理部门对非中国籍自然人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七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者姓名;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范围;
(五)经营期限。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是指申请登记的非中国籍自然人的姓名。
第九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非中国籍自然人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非中国籍自然人的经营场所仅限于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
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证明由边民互市管理部门出具。
1名非中国籍自然人经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限定为1处。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是指非中国籍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非中国籍自然人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批发零售业;
(二)居民服务业;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涉及特许经营的,由相关许可部门办理,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申办经营登记证的经营期限为1年。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非中国籍自然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应使用中文,其中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认定,翻译人员对翻译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签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认定,提供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三)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认定,提供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七条非中国籍自然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
(三)完税证明及非中国籍自然人承诺债权债务完结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认定,提供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3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签证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应载明经营者姓名(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登记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时间。
第二十四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五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要有中外文对照,以中文为主。
第二十六条非中国籍自然人变更登记涉及《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的,非中国籍自然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遗失的,非中国籍自然人还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遗失作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非中国自然人的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指导依法成立的个体经营者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吸收非中国籍经营户会员,组织非中国籍经营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外籍自然人守法经营的意识。
第三十条对非中国籍自然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外事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边贸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阿尔山海关及边民互市管理部门要积极维护正常的互市贸易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互市贸易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登记文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免交登记费和工本费。
《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是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在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