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要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公开政务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五、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七、阿尔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八、局下属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部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申请的政务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部门要公开的涉及其他部门的政务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九、本制度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