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
申报材料: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2、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承诺书(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收费标准:免费;
备注: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2.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