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 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 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 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在此基础上,继续 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50元标准增加 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 统筹兼顾省以下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等情况,督 促指导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 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 “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安排学校公用经 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省级财 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 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等资金,规范政府采购 行为,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统筹解决学校 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
三、提高农村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
从2024年起 提高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东中部地区由800元/平方米提高到1100元/平方米、西部地区由900元/平方米提高到1200元/平方米, 并适当提高高寒高海拔等地区测算标准。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 地报送的安全校舍面积等情况,核定2024年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 制补助资金。各地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 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 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 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 交叉或缺位。
四、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起,提 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中部地区由年人均3.52万元提高到 3.88万元,西部地区由3.82万元提高到4.18万元。财政部、教育 部根据2024年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和以前年度在岗教师人数,按照 补助标准核定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 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 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 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 教师同等待遇。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25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 助时,将根据2024年实际到岗教师人数据实结算,对未完成招聘 计划的省份核减补助经费。
五、扎实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重点工作
中央财政继续 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省份给予奖补;根据有关省份 2023年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数量,分区域按照一定生均标准,继续对有关省份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 发展专项工作成果。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统筹考虑支持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推动东北地区和京 津冀地区义务教育协调发展等因素,对有关省份给予适当奖补。 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六、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 认真落实错误表述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督促指导市县落实好相关政策, 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 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大省 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 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 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 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 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 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 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在报送的备案文 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方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 主体责任,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对照 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1.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