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 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等文件要求,理顺项目监管流程,建立日常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为保障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牧区消费,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各级主体责任,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压实属地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县域商业日常监督管理。
(一)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各单位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要设立专人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录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
第二条 监管范围
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全部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本级、市本级资金等)。
第三条 项目储备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资金做好准备。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入库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条 前期工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储备项目或确立新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项目申请书,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立项实施做准备。
第五条 项目确定
严格按照《阿尔山市县域商业项目管理办法》及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立项有关规定,申请项目立项。保证项目立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项目上报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第七条 项目实施和监管
项目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上报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可采取“不定期现场监督指导+定期调度”的方式,对各项工作进度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实地检查及材料审查,对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形成调度报告,月度调度信息及调度报告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定期汇总县域商业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阶段性成果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合规性
上报项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熟悉咨询、监理、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制度细则由阿尔山市外事办、财政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