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阿尔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14 16:17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为加强和规范阿尔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 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阿尔山市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底到期。到期后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相关安排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三条 阿尔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推动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后补助为主要形式,采取先建后奖、以奖代补、以补促建方式,按照绩效自评、第三方阶段评估、专家阶段验收开展进度支付。

第五条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市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市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镇村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与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第七条 主城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十条 支持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标准,原则上专项资金补贴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第十一条 拟支持的项目,其投资额不得包括关联交易,且不包括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工资、租金等间接开支。

第三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阿尔山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阿尔山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阿尔山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实施企业投资建设的设备设施的资产权属为实施企业,应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强化固定资产管理。阿尔山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盟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上报资金使用进度;对未落实到项目的资金、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视情况收回未支持的资金额度,统筹继续用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十七条 市外事办、财政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于每年12月底对获批项目的当年已实施的子项目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盟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阿尔山市县域商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外事办、财政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制度细则由阿尔山市外事办、财政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