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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全过程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通知

来源:阿尔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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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全面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进一步优化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执行等工作全过程更加规范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购意向公开前置

(一)本级各主管部门及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提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应早尽早,让供应商能够提前掌握采购人意向,节约采购流程时间。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公开时可不关联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各级预算单位在本级人大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依据部门预算“二上”内容填报的政府采购相关项目,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三)各级预算单位在本级人大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后,依据部门预算应尽早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计划备案或审核前30日。

(四)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适当缩短公开意向时间,或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二、提升预算执行效能,精编细化采购预算

(五)精编细编预算是提高预算执行的基础,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报工作的安排部署,在部门预算编报阶段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据实详细填报政府采购品目、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是否创新产品、是否进口产品、是否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数量、单价、采购金额等内容,为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效能、节约时间和便利服务供应商奠定基础。

(六)各主管预算单位及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监督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中严格按照年初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尽量减少和避免政府采购计划频繁调整和变动。

三、聚力自治区两件大事,采购资金保障前移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事项、落实自治区两件大事事项、年中追加预算未下达、使用跨年度预算等情况,如需提前办理政府采购,可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科、股)申请给予采购前置保障。

(八)各级财政部门同意所属预算单位采购保障前置申请后,各级预算单位可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录入保障申请,经审核,即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政府采购。

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利企政策“免申即享”

(九)各级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中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得变相增加审批程序。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直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预留项目总额的3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不得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十)各级预算单位要执行好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价格扣除优惠应通过采购文件予以具体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

(十一)各级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供应商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及其委托单代理机构在采购中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同时加大电子保函等信用担保方式的运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五、减流程、免计划,电子卖场便利小额零星采购

(十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大部分货物、服务,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的,均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灵活采用询价、竞价、电子反拍等电子卖场采购方式进行,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项目均不需要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十三)各级预算单位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若电子卖场商品可以满足预算单位需求的,各级预算单位均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直接采购,无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十四)各级预算单位可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的特色场馆,实现便捷采购。除销售一般商品外,卖场还设立了乡村振兴馆、工会专区、灯具管、汽车馆等特色场馆,以满足不同预算单位的个性化采购需求,各级预算单位应发挥政府采购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六、严格采购方式管理,精减规范采购审核

(十五)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仅当所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是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十六)除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外,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扩大进口产品采购范围。

(十七)各级预算单位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不同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结合各预算单位申请材料及项目特点进行审核,其中单一来源还需要通过专家论证及公示无异议。审核通过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审核不通过的应仍按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十八)各级预算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经评审专家论证后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只有2家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只有1家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可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七、便捷实施紧急采购,畅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十九)各级预算单位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十)各级预算单位对于紧急采购应精准研判,加强单位采购内控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做好采购文件和凭据等采购档案保存工作,事后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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