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阿尔山旅游度假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编制情况
为了加强阿尔山旅游度假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阿尔山旅游度假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适用阿尔山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该《办法》共二十八条。阿尔山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或溢出地表的流温在25℃以上的地下热水、热汽水和温泉。地热属于国家所有,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度假区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地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浪费地热资源。勘查地热资源,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开采已探明的地热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地热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开发、有偿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阿尔山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开采地热资源,要加强地热资源的保护,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防止污染热储层;地热弃水的排放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违反规定勘查、开发地热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审议依据
在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