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阿尔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aes.gov.cn/);
  2、政务新媒体:“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gh_5314bef063ec)
  3、政务服务场所:阿尔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林海街政务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482-2773583;查询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向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回复,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20天。
  ●受理机构
  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面受理点: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 址:阿尔山市林海街老二中院内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联系电话:0482-2267966。
  电子信箱:aesjsj@126.com。
  邮政编码:137800。
  ●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可以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接收渠道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当面受理点: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联系电话:0482-2267966。
  (2)邮政寄送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收件人: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137801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平台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的在线服务功能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提交申请http://www.aes.gov.cn/aes/zfxxgk93/ysqgk60/index.html。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初审申请复核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购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阿尔山市住建局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住建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联系电话:0482-2267966
  七、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