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特编制《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不予公开。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网站:阿尔山市电子政务网站网址:http://www.aes.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食品药品监管简报、政务公开栏、便民资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微信公众号: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482-7126066;
传真号码:0482-7126066
邮政编码:137800
(二)受理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格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或在受理机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投诉电话:0482—7126066。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阿尔山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