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及其分工名单
2、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主要职能
3、市应急管理局业务有关的法律
4、市应急管理局业务有关的法规、规章
5、市应急管理局业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6、市应急管理局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7、市应急管理局业务工作
(二)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阿尔山市电子政务网站网址:http://www.aes.gov.cn/。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482-7121122;
传真号码:0482-7121122
邮政编码:1378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阿尔山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阿尔山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申请登记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⑴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⑵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⑶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6、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购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投诉。投诉电话:0482—7121122。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阿尔山市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